广西各瓶装饮用水企业、公司:
为客观评价我区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总局办公厅《2014年国家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食品监管工作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我区《实施2014年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了配合《方案》的实施,现将《方案》有关内容事项转发如下:
一、《方案》工作任务
食品安全常规抽检监测样本2282份(含监督抽检1966份、风险监测1780份),抽检监测以加工食品为主,其中,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承担流通和餐饮环节监测样本量733个(含监督抽检424份、风险监测633份)。广西产品质量检测研究院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监测样本量1549份(含监督抽检1542份、风险监测1147份)。
二、样本抽检监测工作要求
(一)样品采集
对于同一品种既有抽检项目又有监测项目的,一次抽样,同时检验。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对于仅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品种,采集过程可简化执法相关的必要程序,抽验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二)样本抽检监测
1.抽检监测时间和频次
抽检监测时间和频次,原则上在全年均衡分配(高风险食品按月分配,角高风险食品按季度分配,一般风险食品按半年分配,特殊要求除外)。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集量。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1个半月开展抽检监测工作。在一个抽检监测年度内原则上实现高风险食品品种全覆盖。对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酒类、饮料、食用油、食品添加剂(食用明胶、食品用香精)等7类重点品种提高抽检监测频次,增加抽检监测数量,各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将采样及样品检验工作按要求合理分配至各月(特殊要求除外),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验,承检机构对于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抽检监测地区、环节和场所
抽检监测地区应覆盖全区各市、县、乡镇和农村。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监测。
食品生产环节采样应尽量覆盖获证企业,对于从生产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流通环节抽取相应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品种。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应涵盖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快餐店、小吃店等不同规模的餐饮服务单位。
三、抽检监测数据报送要求
(一)数据分析报送
抽样单位完成采样后应先行将抽样信息提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 上报,承检机构检验完毕并复核确认后,将检测结果上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监测上报结果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组织审核。各监测承检机构部门在国家总局要求时限完成当月监测数据的报送工作,上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安全。
(二)数据管理
抽检监测数据、原始记录、问题样品报告及处置报告等工作文件,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风险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
四、后处理工作要求
(一)各承检机构部门要提高风险意识,按照国家总局《2014年国家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及时开展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对于检出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问题样品,各承检机构要在结果确认后24小时内同时报告各相关市局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
(二)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涉及监督抽检项目,5个工作日内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置,开展后处理工作;涉及风险监测项目,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总局有关要求开展问题样品调查核实和处置工作,将后处理情况及结果汇总后按季度首月5日前上报我局。
(三)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及时开展执法检验,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并抄送科评处,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将适时进行督查督办。案件办结或移送公安机关后,将案件查处情况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并抄送科评处。
请内水行业企业、公司做好相应准备,积极配合此次抽检监测工作
广西瓶装饮用水行业协会
2014-6-12
附件:广西局实施2014年国家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任务分配表(请在协会Q群共享文件里下载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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